盛福刚:青年马克思与唯物史观的形成——《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注疏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12-10
【摘 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命题,并不是马克思肯定性的价值判断。在上述命题中,马克思既批判了作为人的本质领域的政治国家或费尔巴哈人本学中的爱的共同体,又批判了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即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或《手稿》中阐述的“私有财产的关系”的总和,这种社会关系远非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青年马克思在1843—1844年间通过对政治国家的批判,将作为人的再生产领域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私有财产的关系”,并将后者定立为自身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对象。由政治国家批判向市民社会批判的转向,同时也是青年马克思建构“基础——上层建筑”论的过程,而这正是唯物史观的理论根基。唯物史观的首次系统阐述,不等同于唯物史观的形成史。阿尔都塞的“认识论断裂说”以科学之名,彻底否定青年马克思在1843—1844年间理论建构的做法,有失偏颇。
【关键词】认识论断裂;人的本质;私有财产的关系;基础;上层建筑

作者简介:盛福刚,日本东北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百合小说 副教授,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日本马克思主义发展史、MEGA2的编辑出版。
文章来源:《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
一、序 言
根据MEGA2Ⅳ/3 卷的推定,与“爱的使徒”海尔曼·克利盖之间的争论,促使马克思认识到批判费尔巴哈人本学的必要性,并于1845年4月下旬至5月初,即恩格斯抵达布鲁塞尔与其汇合后不久,写下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①]今年时值《提纲》写作180周年,学界掀起了探讨《提纲》之于唯物史观理论意义的热潮。对于《提纲》的评价,人们耳熟能详的当属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序言”中写下的“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这里的“新世界观”代称的是恩格斯所说的“唯物主义历史观”。[②]
承接恩格斯的论述,阿尔都塞在阐述“认识论断裂说”时,将《提纲》定性为“断裂的前岸”,而断裂的位置发生在马克思恩格斯生前未发表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断裂前的马克思恩格斯是意识形态阶段,断裂后是科学阶段,意识形态和科学归属两种对立的总问题。[③]由此,阿尔都塞彻底斩断了《提纲》《形态》和1845年之前两人写就的著作,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神圣家族》之间的理论关联。《手稿》写于1844年4—8月,批判鲍威尔兄弟的《神圣家族》写于1844年9—11月,并于1845年2月在法兰克福出版。如果阿尔都塞“认识论断裂说”的逻辑成立,意味着马克思于1845年2月至4月下旬,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由意识形态或哲学的总问题转向科学的总问题;同时意味着《手稿》中的青年马克思仍处于哲学信仰时期,阿尔都塞将其形容为“离即将升起的太阳最远的著作”。[④]
但阿尔都塞的上述推论蕴含着其自身无法解决的悖论:如果成熟后的马克思否定了其青年时期的著作,那么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追忆唯物史观的形成史时,为何要回溯至1843年写就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1844年出版的《德法年鉴》?为何马克思非但没有否定并切割他在巴黎开始研究的政治经济学(即《手稿》),反而在布鲁塞尔继续研究,并最终得到了用于指导其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⑤]《提纲》作为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的大纲,它和《形态》,尤其是“费尔巴哈”章之间的逻辑统一性,学界已有相关研究,笔者不再赘述。[⑥]但这种研究,尚不足以回答上述疑问。论证《提纲》同《德法年鉴》《手稿》等1843—1844年间马克思恩格斯写就的著作之间的理论关联,方能驳斥阿尔都塞“认识论断裂说”中的悖论,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中亟需梳理的课题。以下,笔者以《提纲》第六条为例,疏解《德法年鉴》《手稿》等青年马克思时期的著作在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
二、“社会关系的总和”新释
马克思在《提纲》第六条中关于现实的人的本质有如下表述:“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⑦]学界有种观点认为,此论述是一种价值判断,并且认为马克思肯定性地表述了人的现实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由此,进一步论证马克思指称的社会关系的总和(ensemble der gesellschaftliche Verhältnisse)是“人是所其唱”,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是“人是所其吃”,断定前者是后者的超越。[⑧]更有甚者,将这种社会关系阐述为共产主义的社会关系。《提纲》第六条的后半部分,马克思接着论述到,“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言外之意,马克思本人要对其进行批判。如果马克思肯定了人的现实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命题,那么他缘何要批判作为人的现实本质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要回答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澄清马克思对社会关系的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5年秋至1846年春期间共同撰写的《形态》“费尔巴哈”章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唯物史观, 这是海内外学界的共识,毋庸置疑。清算完以前的哲学信仰后,马克思在布鲁塞尔继续研究政治经济学,并于1849年4月以社论形式陆续发表了《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原稿。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明确阐述了其关于社会关系的理解:“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⑨]
换言之,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由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并非费尔巴哈人本学意义上抽象的爱的社会,而总是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如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接着论述到,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生产资本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构成资本要素的劳动力商品和生产资料都是私有财产的范畴。此处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Gesamtheit von Produktionsverhältnisse)和《提纲》第六条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共同构成了马克思关于社会关系的理解。由此可见,理解《提纲》第六条的难点和重点不在于阐释“总和”,无论马克思在表述“总和”时使用的术语是ensemble还是Gesamtheit,而在于将“社会关系”理解为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各个人借以生产自身的资本关系或私有财产关系。后者作为人的现实本质,正是费尔巴哈没有批判,而马克思要加以批判的对象。在特殊历史阶段上的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着自我再生产的个人,换言之即“现实的个人”,正是唯物史观的逻辑起点。但马克思对作为人的现实本质的私有财产关系的揭露和批判,并非始于《提纲》。
马克思在《手稿》中系统阐述了生产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劳动、资本以及二者的关系”。[⑩]这种关系潜在的包含着三种关系:(1)“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即劳动的主体或工人同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关系;(2)“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即非工人同工人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关系;(3)“这两种表现的相互关系”,即劳动或工人同资本之间的相互关系。[⑪]这三种关系共同构成了私有财产关系的总和。如果说前两种关系侧重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第三种关系则侧重于主体和主体之间构筑的主体间性关系,以上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对于在上述私有财产关系中从事自我再生产的主体而言,工人的自我关系即对象性关系,同时表现为(1)他同自身劳动、产品之间的主客关系,以及(2)工人同非工人之间构筑的主体间性关系。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工人乃至资本家借以生产自身的自我关系即对象性关系皆是外化的、异化的关系,是“敌对性的相互对立”的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造就的结果是对人自身的否定,个人确证自身本质力量的活动异化为劳动,在现实的生产活动中沦为丧失了自身智力和体力的“绝对的无”,沦为“现实的非存在”。马克思又把这种人的属性的虚无状态称为一种动物性,人的存在退变为动物的存在。[⑫]
综上,《手稿》中的“私有财产的关系”、《提纲》第六条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和《雇佣劳动与资本》中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共同构筑了马克思社会关系理论的全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一致性,同属于唯物史观“基础—上层建筑”论中的“基础”领域。作为囊括人的再生产的基础领域,各个人自我关系的再生产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在特殊历史发展阶段的资产阶级社会中,这种社会再生产关系的总和表现为私有财产的关系。
三、“人的本质”理论的转变
在黑格尔精神哲学体系中,“现实是本质与实存或内与外所直接形成的统一”。[⑬]具体到客观精神阶段的伦理体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又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⑭]换言之,在黑格尔看来,现实是人的类本质和本质显现的实存的统一。作为人的类本质,实现了伦理理念即伦理自由的政治共同体,方为现实的国家。由此可见,黑格尔将人的本质的现实性理解为政治国家等伦理理念的精神实体。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假借费尔巴哈关于主宾颠倒的分析,成功逆转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本质领域,作为主词的国家受制于作为宾词的市民社会的规定,马克思从而得出了市民社会规定着政治国家的结论。黑格尔精神哲学体系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政治国家成了市民社会在政治领域的异化,政治生活成了“人民生活的经院哲学”[⑮]。
在1843年于巴黎写就的《德法年鉴》中,马克思一方面借用黑格尔的现实概念,批判当时尚受制于宗教的德国国家制度低于历史水平,低于德国法哲学或批判哲学的当代现实。政治尚未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即“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还不是真正的、现实的国家”,[⑯]政治解放完成后,国家方能“组成为普遍事物,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⑰]另一方面,马克思又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也处于同样的对立之中,它用以克服后者的方式也同宗教克服尘世局限性的方式相同,即它同样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人在其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中,是尘世存在物。在这里,即在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做是现实的个人的地方,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相反,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做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⑱]
如何解释直接的现实(nächste Wirklichkeit)的市民社会中,“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黑格尔在《小逻辑》中阐明,于自身内映现的本质,即实际存在的本质方为现象。[⑲]在已经将自身本质力量异化至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领域,丧失了自身本质的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与此同时,作为类本质(Gattungswesen)或类存在的普遍性领域,政治国家受市民社会的统治,并不具备真正的现实性,是一种“非现实”(unwirkliche)性。由此,马克思颠倒了黑格尔精神哲学中的现实概念,现实不再是本质和实存的统一,而是一种世俗局限性。市民社会的现实规定着作为类本质领域或类存在物的政治国家,不是内规定着外,而是外规定着内。由此,马克思不再如黑格尔般将人的本质映现或实现的精神实体理解为政治国家,反之,人的政治精神由市民生活升华而来,本质哲学范式自身受市民社会的规定,社会存在规定着社会意识。
正如马克思在《手稿》中所言,“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⑳]而“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指称的正是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化大生产,这种工业力量的本质是私有财产或资本的再生产关系。马克思由此将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性阐述为私有财产的关系,在这种相互异化的关系中,不仅工人同非工人相互敌对,工人和非工人各自同自身的对象性本质也处于敌对性的相互对立关系之中,而这正是异化的三位一体。
四、结 语
马克思于1843年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法年鉴》中,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批判,认识到作为人的类本质实现的政治国家并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和普遍性,是一种“普遍内容的假象”。[21]这与《形态》中马克思将政治国家批判为“虚假的共同体”[22]一脉相承,他由此不再将人的解放寄希望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受市民社会的统治,后者才是人的本质的现实性。所以,马克思在1844年之后,将研究的视角转向剖析市民社会内部结构的政治经济学,并在《手稿》中系统地阐述了作为市民社会本质关系的私有财产关系。
由此可见,“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命题,并不是马克思肯定性的价值判断。在上述命题中,马克思既批判了作为人的本质领域的政治国家或费尔巴哈人本学中的爱的共同体(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又批判了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即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或《手稿》中阐述的“私有财产的关系”的总和,这种社会关系远非未来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综上,马克思在1843—1844年间通过对政治国家的批判,将作为人的再生产领域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私有财产的关系”,并将后者定立为自身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对象。由政治国家批判向市民社会批判的转向,同时也是马克思建构“基础——上层建筑”论的过程,而这正是唯物史观的理论根基。唯物史观在《形态》中的首次系统阐述,不等同于唯物史观的形成史。阿尔都塞的“认识论断裂说”以科学之名,彻底否定马克思在1843—1844年间理论建构的做法,有失偏颇。正如恩格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单行本导言”中所言,“作者的思想发展进程中所包含的这种早期的观点,也应当得到反映”,[23]这才是科学研究应有的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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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17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172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参见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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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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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192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45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57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701-702页.